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福冠, 玉林市美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03民初195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福冠: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美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福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03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福冠应支付钢材货款人民币156468元给原告玉林市美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吕福冠应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玉林市美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以1564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564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76元、公告费用560元,两项合计2636元(原告玉林市美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吕福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