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倪晨媛,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10205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08民初10205号倪晨媛诉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9800元人民币;2、已经超出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赔偿培训费用20%(1960元人民币);3、超出合同履行期限的时间,支付相应利息;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