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雨明,谢承玉,刘付浪,王承军,南宁大而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广西别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新特奇鲍翅冻品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100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别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钟雨明、谢承玉、王承军、南宁大而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原告南宁市新特奇鲍翅冻品商行与被告广西别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钟雨明、谢承玉、刘付浪、王承军、南宁大而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南宁市新特奇鲍翅冻品商行不服(2021)桂0105民初1001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其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维持(2021)桂0105民初100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依法撤销(2021)桂0105民初1001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对广西别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