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照福,黄华,覃庆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5民初46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华、覃庆锋: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潘照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5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的主文为:一、被告黄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潘照福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3410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2021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二、被告黄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潘照福支付律师费3205元。三、被告覃庆锋对被告黄华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