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岳,郭景兰,陈丹,余丽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256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丹、余丽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诉被告陈岳、郭景兰、陈丹、余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2021)桂0102民初256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延期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