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冉小松,李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冉小松、李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强、冉小松返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8667.9元,并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的利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所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