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振明,俞云惠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俞云惠:本院受理原告曾振明与被告俞云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共计1299468.49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