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华,郭华利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津0112民初72号,(2021)津0112执恢1470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华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郭华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案号为(2017)津0112民初72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和(2021)津0112执恢14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华利名下津K55987车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