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程跃春,程跃秋,程耀玲,程跃华,程跃起,夏妍妍,杨振欣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津0110民初5722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内容
程跃起:本院受理原告程跃春、程跃秋、程耀玲、程跃华诉你及夏妍妍、杨振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0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程跃春、程跃秋、程耀玲、程跃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程跃春、程跃秋、程耀玲、程跃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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