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俊,于源, 天津外代货运有限公司 ,天津海威纳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72执异47号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天津海事法院 |
内容 |
刘俊、于源:本院对天津外代货运有限公司诉天津海威纳物流有限公司、刘俊、于源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津72执异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