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俊,于源, 天津外代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海威纳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津72执异47号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公告人
天津海事法院
内容
刘俊、于源:本院对天津外代货运有限公司诉天津海威纳物流有限公司、刘俊、于源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津72执异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刊登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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