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飞,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822民初2116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冯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0253.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起诉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被告冯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隆盛合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