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伟彬,张彬, 乌兰浩特市宏宝饮品批发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01民初158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伟彬(张彬):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浩特市宏宝饮品批发中心(以下简称宏宝饮品批发中心)诉被告张伟彬(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0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伟彬(张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兰浩特市宏宝饮品批发中心欠款21000.00元,并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尚欠款项的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乌兰浩特市宏宝饮品批发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