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红杰,赵出鲁,赵额尔敦础(出)鲁(赵出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8民初3340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额尔敦础(出)鲁(赵出鲁):原告于红杰诉被告赵额尔敦础(出)鲁(赵出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8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额尔敦础(出)鲁(赵出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于红杰赊购种子、化肥款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照2021年6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赵额尔敦础(出)鲁(赵出鲁)负担。被告赵额尔敦础(出)鲁(赵出鲁)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