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洪燕,谢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341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韦洪燕诉被告谢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02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辉支付货款1561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561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韦洪燕。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谢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