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建波,陈扬明, 都匀市志成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扬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都匀市志成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卢建波、陈扬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及30日内。同时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