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金连,李守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守怀: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连诉被告李守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法官承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由被告李守怀清偿原告陈金连货款65570.00元;由被告李守怀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依法顺延)在本院金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