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曲请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徐安亮, 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781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安亮:本院受理原告曲请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7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安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付按揭款人民币24429.59元及资金占用费人民168元,合计人民币24597.59元;并以24429.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计算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徐安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费260元。三、驳回原告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安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