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明明,覃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322民初119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覃晨(户籍地广西象州县石龙镇石柳路40号):原告梁明明诉被告覃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32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借款利息14,632元。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