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源佤族自治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静: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源佤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赵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列事项:1、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源佤族自治县支行与赵静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2、请求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静归还原告至2021年09月14日的借款本息132595.18元(其中:本金128391.67元、利息4203.51元)。2021年09月15日起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5302012190031914)约定利率计算,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赵静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递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9时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