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凤军,张明利,刘朝巨,李世民,李世林,杨海波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72民初1422-1426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波海事法院
内容
杨海波: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军、张明利、刘朝巨、李世民、李世林分别诉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72民初1422-14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分别向各原告支付所欠工资38543元、57234元、12300、22500元、70140元及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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