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李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明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1891.07元,利息5754.13元、费用9806.5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暂合计57451.77元;2.本案的诉讼等费由被告承担。1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