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小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 ,太和县润源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2民初545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小娟、太和县润源食品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诉被告邓小娟、太和县润源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2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即:一、被告邓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839.34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3月21日,2021年3月22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二、被告太和县润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邓小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738元,由被告邓小娟、太和县润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