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啸,祝利新,祝培超,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祝利新、祝培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