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大同市长安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同市长安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同市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大同市长安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