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玉科,王广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广:本院受理原告郑玉科诉你(王广,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山西省应县金城镇寇寨村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灵丘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