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通宁,孙桂芳,董海俊,雷青爱, 国泰家和(北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国泰家和(北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通宁、孙桂芳诉被告董海俊、国泰家和(北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雷青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