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俊明,柴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柴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俊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与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