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超越,张岳红,李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帅:本院受理原告刘超越、张岳红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