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小龙,张帅,辛宗,张建明,第三人-武阳,雷海龙,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帅(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贺小龙与被告(反诉原告)辛宗和张建明及第三人武阳、雷海龙、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