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冷长有,杨静,杨晶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静(杨晶):本院受理原告冷长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