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洪亮, 石台县小河河顺鞋面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洪亮:本院受理原告石台县小河河顺鞋面加工厂与被告赵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15时,在本院丁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