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海波,徐龙刚, 沈阳名扬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龙刚: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波与被告沈阳名扬科技有限公司、徐龙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复议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复议。并定于复议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