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海轮,张洪彬,张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洪彬: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轮诉你与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案件查询码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沙子、水泥款51720元及货款利息;2、诉讼费二被告担负。”事实及理由为:“原告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火车站南侧经营建筑材料,二被告在武清区承包建筑工程中从原告处购买沙子、水泥。2018年1月25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沙子、水泥款5172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付款,故成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武清区人民法院杨村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