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华顺,刘昌华,张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昌华:本院受理原告魏华顺与被告刘昌华,张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精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