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天助,刘波,付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波(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某某某某0692):付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89某某某某8824):本院受理原告许天助诉被告刘波、付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刘波、付星立即偿付拖欠的货款27768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8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逾期利息;2、被告刘波、付星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用8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息诉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