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梅玲,董启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启明:本院受理原告吴梅玲诉与被告董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是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668元,另一笔借款本金20000元是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小额速裁团队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