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水官,叶志琳,李敏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志琳、李敏英:本院审理原告林水官与被告叶志琳、李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叶志琳、李敏英偿还其借款本金113359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