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志华,吴祥将,杨海龙,钟伟仁,蔡龙辉, 陕西沐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沐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海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华、原告吴祥将诉被告陕西沐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海龙、钟伟仁、蔡龙辉买卖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