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毅,赵茹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茹花:本院受理原告刘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