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玉来, 乌兰浩特市丰禾农机产品销售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玉来:本院受理原告乌兰浩特市丰禾农机产品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25室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