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娟,韩鹏孝,耿文静,张涛,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甘肃天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794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鹏孝、甘肃天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耿文静、张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赵娟、韩鹏孝、甘肃天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耿文静、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甘0102民初7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赵娟、韩鹏孝、甘肃天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耿文静、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47567.8元以及利息105845.51元、罚息94940.4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此后,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5%计算至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娟、韩鹏孝、甘肃天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耿文静、张涛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