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旭东,何文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潘旭东诉被告何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