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晟贸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1359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本院受理(2020)甘0102民初13592号原告甘肃晟贸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请求追加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同时,原告向我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材料款本金18705元,利息2802.63元(以1870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之后利随本清。以上合计:21507.63元。”变更为“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向原告甘肃晟贸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材料款本金18705元,利息2802.63元(以1870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上合计:21507.63元,以及2020年11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本院已穷尽查找手段,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