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磊,银国顺,濮国雄,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磊、银国顺、濮国雄:本院受理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磊、银国顺、濮国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指南、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