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春同,韦海弟,韦海第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206民初438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海第:本院受理原告韦春同与被告韦海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6民初43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5000元,利息11622.33元(从2018年5月5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8799元;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为2823.33元,此后利息一直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26622.3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