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朝鲜,冯一雪,陈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1952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一雪、陈涛:本院受理的(2021)黔0302民初11952号原告王朝鲜与被告冯一雪、陈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冯一雪、陈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朝鲜退还租金及押金3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 930 元(已收取),公告费520 元,由被告冯一雪、陈涛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营商环境专班A505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