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剑峤,卢施予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卢施予:本院受理原告黄剑峤诉被告卢施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登记地址居住,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庭审公开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之一)、开庭传票等。原告黄剑峤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卢施予归还借款8万元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卢施予支付利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9日至2021年3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21年3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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