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凌彦鹏,潘天龙,潘柏静,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天龙、潘柏静:本院受理原告凌彦鹏诉你们和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2022年3月3日上午09: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