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姜家彪,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新恒窗帘店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姜家彪: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新恒窗帘店与被告姜家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窗帘款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送达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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