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敬瑞武,张绍刚,罗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21民初85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军:原告敬瑞武、张绍刚与被告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521民初859号],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军应偿还原告敬瑞武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2021)桂052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罗军应赔偿原告敬瑞武经济损失5354.5元;三、驳回原告敬瑞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张绍刚的诉讼请求。原告张绍刚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